你了解四川综合管廊建设吗?快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~
综合管廊建设应同步配套消防、供电、照明、监控与报警、通风、排水、标识等设施,以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。其防火设计主要有以下内容。
一、综合管廊舱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
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:
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,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。
二、耐火等级和防火分隔
1.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ji限不低于3.0h的不燃性结构。
2.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ji限不低于3.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。
3. 天*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ji限不低于3.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。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*级防火门,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。
4.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ji限不低于3.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,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,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*级防火门,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。
三、各类管线设置的防火要求
1.含天*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(构)筑物合建。天燃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。
2.天*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。天*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。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,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。天*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。
3.天*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、放散管、天*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、防静电接地的要求。
4.天*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、进风口、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(构)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。天*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,并应设置明显的安*全警示标识。
5.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。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。
6.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,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*全空间,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。
7.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。
8.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。通信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。
9.雨水、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*全空间。
四、综合管廊的安*全疏散
为..进入人员的安*全,综合管廊应设置逃生口,并应考虑消防人员救援进出的需要。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、逃生口,出入口宜与逃生口、吊装口、进风口结合设置,且不应少于2个。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,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。
2.敷设天*然气管道的舱室,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。
3.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,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;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,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。
4.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,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。
5.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×1m,当为圆形时,内径不应小于1m。
五、消防设施的配置
1.灭火设施
1)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、人员出入口、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,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,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..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GB 50140的有关规定。
2)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,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;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。
2.报警系统
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*心,监控、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监控中*心。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应符合现行..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 50116的有关规定。
(1) 干线、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应在电力电缆表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,并应在舱室顶部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感烟火灾探测器。
2)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。
3)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警报器,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。
4)确认火灾后,防火门监控器应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,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联动关闭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、启动自动灭火系统。
(2)天*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天*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(上限值)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(体积分数)的20%。
2)天*然气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。
3)当天*然气管道舱天*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(上限值)时,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*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。
4)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(上限值)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(体积分数)的25%。
3.通风系统
(1)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、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,且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/h,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/h。
2)天*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/h,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/h。
(2)舱室内天*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(体积分数)20%时,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。
(3)天*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。
(4)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,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。
(5)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。
4.消防电气
1.消防电源及其配电
(1) 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、监控与报警设备、应急照明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。天*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,管道紧急切断阀、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。
(2)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.
(3)天*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..标准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B 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。
2.应急照明和疏散只是系统
(1)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,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。
(2)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。
(3)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*全出口标志灯,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.0m以下,间距不应大于20m。
3.电力线路
7.3.6 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、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,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。天*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,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..标准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B 50058的有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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